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王鹏善) 进入专题: 官员财产申报 。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工程。努力护法,就是要求公民不仅自觉学法守法,而且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同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同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渎职滥权、贪污腐败等行为作斗争。
信任立法,就是切实坚持民主立法,使广大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保证我国立法是公平正义和人民意志与利益的集中体现,进而确信尊重法律、遵守法治、维护司法权威就是尊重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幸福。从公民积极守法的角度来看,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全民守法,要求公民以积极作为的国家主人翁态度,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努力护法。在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责任,维护自身权益是公民的权利。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全民守法,不仅要求全体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学法、守法、用法,而且要求一切在华工作、学习、生活、旅游的外国人、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无中国国籍者都必须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要彻底改变靠上访、信访、群体性事件、制造谣言以及靠找门路、托关系、闹领导等非法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的非法治观念和错误做法。凡是法律禁止的,都不去做。我认为,要缩小法院内外对司法廉洁的评价的落差,有一个办法行之有效,那就是增加司法透明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情况,使他们的判断建立在全面掌握的真实情况之上。
人民法院也深深意识到司法廉洁的重要性,多年来积极回应民众的呼声,出台一系列措施,建立和修补制度,如强化回避制度,增设隔离制度,加强政策宣导,借助一些贪腐案件对法官群体进行整顿,处分违纪法官,剔除贪腐人员,纯洁司法队伍,并试图建立起长效机制。所以,对于自身廉洁性,法院有时也需要借助第三只眼来观察,以跳出单纯自我评价的局限性。多年来,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不止一次直言不讳地指出司法系统确实存在司法腐败现象,也反复强调遏制腐败的决心。人们不容易理解和接受司法领域还会存在腐败,当司法机关提出对腐败零容忍之前,民众早就在这样做了。
平心而论,法院以外的社会对于司法廉洁的评价不可能全是客观和理性的,长期以来不断强化的司法腐败的印象最终会形成对于司法的刻板印象。对于司法廉洁性的社会评价,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些贪腐个案在社会上会被放大。
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连接得如此紧密,两者的关系真可谓形同狼狈,难分难舍。法院对于廉政建设的成效能够依据第一手资料加以认识,对于司法廉洁,也能够从司法的全貌和法官整体加以判断。不过,耐人寻味的是,对司法廉洁程度的社会评价与法院自身的评价存在明显落差,反映在两会上,可以形成对比的是,不具有法官身分的代表、委员与具有法官身分的代表、委员对司法廉洁的判断和评价也存在落差。当然,法院的自身评价也不是没有任何局限性,我们不能忽略的一种可能性是,由于司法腐败往往具有隐秘性,除非集体通同腐败,否则腐败都发生在个体之内。
这些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之缺乏,是与司法腐败阴影的笼罩密不可分的。当社会形成了一定成见的时候,要改变民众的习惯性判断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一个常识是,有司法廉洁,未必一定表现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得到实现,其中一个必要条件便是司法廉洁。
进入专题: 司法廉洁 。即使是法院,对于自身真实的腐败情况也不一定精确掌握(如果做到这一点,腐败也就没有立足之处了),当某些腐败官员被查处,有时法院上下也都大吃一惊。
无疑,每年的两会是为法院提供让更多人了解司法的机会之一。每当一些司法不公的盖子被揭开,人们发现,那里面常常隐藏着司法腐败。
究竟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还是当局者清,旁观者迷?真不是一句话可以给出定论的。法院对于自身廉洁与否,当然有直观的了解和感受。一旦司法腐败的溃疡被戳破,人们会发现司法不公往往如影随形。这些措施行之有效,在实现司法廉洁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当各行各业、从上至下兜连爆腐败丑闻,当腐败被许多人认为已经形成系统性腐败的时候,人们也许难以相信司法还会是一块净土。没有司法廉洁,恐怕就一定没有司法公正。
人们意识到,普遍性的司法不公足以使司法的大厦崩塌,普遍性的司法腐败会使司法失去公信力。两会代表、委员有时会将民众的这种期望以不满的形式曲折地表达出来,法院应把这看作是一种鞭策。
对此法院应当抱有的正确态度是,不能因为社会对司法廉洁的评价存在一定偏颇就完全无视于这种评价,尽管社会的评价有以偏概全的成分,但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也是事实,忽视这一点,是讳疾忌医的做法。可以说,民众对司法的期许越高,对司法的苛责越大。
美国新闻评论家和作家沃尔特·李普曼曾言:我们对事实的认识取决于我们所处的地位和我们的观察习惯。有的人亲历腐败事件,或者从他人那里获知腐败事件,甚至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中了解腐败事件,都会产生涟漪效应,不但更多的人获得有关司法腐败的间接知识,形成无需证据的自由心证,而且在不能全面掌握司法全貌和法官整体廉洁情况的情况下,很容易以管窥豹,形成盲人摸象式的偏见。
法院内对近些年来司法廉洁程度的评价是有明显好转,司法的天空比以往纯净了许多。公正是民众渴求于司法机关的公共消费品,法院是它的提供者之一。当人们根据以往的感知,确切地知道在这个领域存在过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的时候,人们更不会轻易相信短时期内便玉宇澄清万里埃了。因此,法院揽镜自鉴,对自身的廉洁程度有高于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不能仅仅归因于感情因素
本文就此从合宪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适应性标准,可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践性标准,法律统一的标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我们的立法原则是清楚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这是没有质疑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什么地方呢?就是下位法到底能做些什么?这几年,中国的法律冲突大量地出现在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问题上,尤其是地方性法规,还有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这一块出的问题是最多的。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因为立法如果出现混乱,社会生活标准就会乱。
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本文对法律的审查和评估的标准谈一些看法,就教于方家。
我们现在立法上的问题非常大,法律冲突现象非常多,就是没有很好的贯彻这两个标准。法律一直处在变化的,所以马克思讲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这是讲得相当深刻的道理。每一部法律的论证过程都充满着这样一个较量。历史文化建筑条例是上海市的一个地方性法规,这个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主管机关是谁,怎么认定,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维修资金谁来拿,是住户来拿,还是政府来拿,还是社会募捐,比例各占多少,等等。
可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践性应该作为法律审查和的评估的标准。合宪性标准是科学立法的首要标准,即宪法以下所有的规范类型都应该有一个合宪性标准。
其实前面的两个标准即合宪性和合法性标准就表达了法律统一,但是为什么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一下?因为这个问题是我们绕不开的问题。我试图打破这样一种僵局,提出一个规范体系的概念,用规范体系来解决法律体系的局限性,或者再进一步,能否有可能取代法律体系,需要做艰苦的论证,但是这是一个长远的工作目标。
这两个标准要解决什么问题呢?主要是解决立法问题。我这里使用了规范这个概念,没有用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这些概念,是因为这一两年我通过对法律体系的思考,提出了一个新的看法,即规范体系这样一个新的体系思考。